涉嫌合同诈骗竟无罪释放真无罪还是假无罪?

这是发生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起案件。钦州市5~9月的汛期降水量占全年的76%,其余月份相对较小,这种情况易造成旱涝自然灾害,直接影响着渔业生产,旱时农村坑塘及大部分河沟干涸,涝时由于排水泄洪需要,易造成逃鱼、跑鱼情况发生,导致渔业生产受挫。温某是该市甲水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他希望可以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帮助乡亲们。他沿着乡间小道,欣赏着独属乡间的美丽,将手放进一旁的小河感受这涓涓细流。他轻声说道:“水,我们不可或缺的资源,是流动的。诶!我晓得了!”他迈着愉悦的步伐向公司走去。他要干啥嘞?

水是流动的,可引入也可供出,这就是他想到的办法,建设引水供水工程。随后他联系到乙建设有限公司和丙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并分别与俩公司签订引水供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向甲公司支付70万元和110万元的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本以为一切会顺顺利利,但在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成后,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了纠纷。纠纷本应该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但就在这时丙公司直接开大,公安局以温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

这下好了没帮上父老乡亲们,先把自己搭进去了,温某真是叫天天不灵叫地地不灵。好在经调查发现,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引水供水工程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审批同意。不仅如此,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政府职能部门提交该项目报建手续,得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答复,在项目工程未能如期开工后,甲公司又采取签订补充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等补救措施,并且甲公司在该项目工程中投入大量资金,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也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因此,不足以认定温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和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予以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公安局撤销温某合同诈骗案,依法释放温某。

今日的一大知识点,就是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一看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有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二从合同项目真实性、标的物用途、有无实际履约行为、是否有逃匿和转移资产的行为、资金去向、违约原因等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具有诈骗的故意。对于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其后完善履约能力并积极履约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温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没有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欺骗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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