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首都的北京是一个“很卷”的城市,想要在这座城市生存下来不卷是不得行的。一个身着西装的“正人君子”在A银行外等他的“朋友”一起去吃饭商讨事情。穿西装的叫孙旭,他朋友叫王君是负责办理信用卡的工作人员。因A银行要求申办大额度信用卡的人员必须在该行储蓄卡内有一定存款,这次吃饭就是为了信用卡这事儿。孙旭把他的想法告诉王君,并承诺会给相应的帮助费。他的想法是这样的,他先帮申办人办理A银行储蓄卡,再将他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入该储蓄卡以达到申办标准,审核通过后再将资金转回,随后他帮信用卡申办人填写虚假的工作单位、收入情况等信用卡申办资料,再由王君负责办理A银行大额度信用卡。
王君问他,那办理成功之后钱怎么到手呢?他说,代办信用卡成功后,他会用同乡潘某经营的B公司所注册办理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全额刷卡套现。然后留下事先约定好的作为申办信用卡和套现的好处费,最后把剩余的资金连同信用卡交给申办人。王君动摇了,在金钱的诱惑下他妥协了,决定接下这个活儿。就这样,孙旭对外谎称是A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不符合信用卡申办条件的人代办该银行大额度信用卡,与王君里外迎合,为他人申办信用卡46张,套现资金共计1324万元。
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史某信用卡诈骗案过程中,史某供称其信用卡系一名为陈旭的男子代办,陈旭帮其套现40万元后截留10万元作为好处费。检察机关认为,陈旭为他人套现信用卡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遂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核查,随后对孙旭依法逮捕,将其作为史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移送起诉。
经调查发现,孙旭帮大量无申卡资质的人办卡套现,多名信用卡持卡人未按期归还欠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孙旭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孙旭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为什么孙旭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嘞?
这就涉及今日的知识点。对于为恶意透支的信用卡持卡人非法套现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其与信用卡持卡人有无犯意联络、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等证据,区分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使用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货币资金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与恶意透支的信用卡持卡人通谋,或者明知信用卡持卡人意图恶意透支信用卡,仍然使用POS机等方法帮其非法套现的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证明孙旭与恶意透支的信用卡持卡人通谋的证据不足,对其非法经营POS机套现的行为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