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研发环保科技、销售环保设备的公司,从它的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该公司不具有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质,但恰恰相反A公司就是从事推荐购买股票的。这天,陈怡、胡生、潘某以A公司的名义招聘了大量业务人员。让业务人员在微信上假扮年轻富裕的美女,招揽男性投资人并与之建立朋友关系。刚开始,会主动给对方分享一些日常消息,再无意中发几张自己的美照,然后以一种娇小可爱的口吻向对方嘘寒问暖。在聊天过程中,告诉对方自己在大伯的征信公司帮忙,大伯经常会带自己跟一些证监会的高官吃饭聊天。总的来说,就是给对方一种家底殷实,社会关系广泛的错觉。然后等时机成熟了,就跟对方聊一些投资方面的事,告诉对方自己的大伯跟证监会的人吃饭时得知一个新三板的项目马上就能转主板了,只要转主板就可以有4倍左右的收入。让对方跟自己一起买股票,引诱对方将大额资金注入开通的账户内。当遇到资质不够的投资人时,就会让对方向第三方证券公司的“邵总”支付3万元的“手续费”,这样就能继续开通交易账户购买股票。为了让对方信服股票的真实性,她们会给对方发假的股权交易盈利截图。
“美女们”聊天的同时,客服工作人员会负责添加大量男性投资人的微信好友供她们开展业务,并不定期地在“美女们”的朋友圈里发动态。这些人借助“低收高抛”的方式从中赚取差价。可以说是个犯罪团伙,以经营公司的管理方式,一环接一环地谋取他人的财产。正义虽迟但到,最后该犯罪团伙被公安机关抓获。
他们在未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的情况下共同非法从事新三板股票交易类证券业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怡、胡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认定被告人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他人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明明是骗取他人财产,为什么不是诈骗罪呢?这就要好好说说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别了。一诈骗罪是行为犯,非法经营罪是结果犯。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的所有权。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三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经营罪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该犯罪团伙是以非法谋取股票差价为目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