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石景山区,有一小伙名叫王明,他来到北京市石景山区A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工作人员说,要出售自己在该区的一处房屋。缘分说来就来,徐某一眼就看中了王明的这套房屋,决定和王明商讨一下购买价格。两人相谈甚欢,再加上石景山区是北京市城区中山林资源最丰富、绿化覆盖率最高、人均拥有公共绿地最多的地区,这里的空气很是新鲜,徐某立即决定当天就签合同。就这样王明与徐某顺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为100万元,并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随后王明又收取徐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但就在双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石景山区住建委工作人员说:“诶!这房子不是他爹的吗”,难道房主不是王明吗?
经调查后发现,房主还真不是王明,是他爹。王明伪造户口本和身份证冒充他爹与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王明并非房主,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还好被工作人员及时发现,王明的亲属也及时将赃款退还给徐某,徐某对王明也表示谅解。但这不代表王明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后王明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案有一争议点,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如何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本案中,王明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既遂部分为30万元,根据司法解释及北京市的具体执行标准,对应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未遂部分为70万元,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应当对未遂部分减一档处罚,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应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既遂部分30万元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相同。因此,以合同诈骗既遂30万元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对王明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将未遂部分70万元的犯罪事实,连同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一并作为量刑情节,故对王明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接下来我给大家讲讲何为合同诈骗。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王明的行为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与徐某签订合同来骗取徐某财产的合同诈骗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