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要从福州公安机关发现的一条线索说起,即有一个贩卖病死猪肉的团伙在活动。病死猪肉含有各种病毒,食用后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国家明确规定不准加工、销售病死猪肉。但有一伙不法分子正在暗地里顶风作案,他们还形成了从病死猪的收购、屠宰,到加工、销售的犯罪产业链,涉及的范围也较广。
在警方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抓获了以陈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参与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的犯罪嫌疑人警惕性都比较高,他们也知道自己所做的事会危害社会和他人,所以大多都是偷偷摸摸地进行。明知自己所为之事会危害社会及他人还顶风作案,甚至有些以前还因为这类事服过刑,这次又重操旧业,他们为何屡抓屡犯呢?
犯罪嫌疑人陈男曾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2万元,刑满释放后两年他又重操旧业,继续非法经营病猪肉,还形成了犯罪产业链。陈女到莆田收购病死猪,并以每月2000元的报酬雇佣张可把病死猪运输到陈顺租用的猪场,由林女进行屠宰后销售给陈男,总销售金额达30多万元,违法所得12万元。陈男说因为赚不了钱,天气热时,猪叫得心里很不舒服,又怕猪死掉会亏很多。所以为了实现内心的欲望,多赚一点钱,陈男明知经销病死猪肉犯法,却再次顶风作案。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陈男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陈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林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以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4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法律知识点是非法经营罪的定义。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并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陈男等人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中的第一条,故成立非法经营罪。
陈男一错再错、不知悔改,因为自己的欲望一而再再而三地去触碰法律的红线,最终成为累犯,加重法定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