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是酒泉市一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A公司将其未按照杂交种子相关要求自行繁育的辣椒种子及从他人处收购的辣椒籽进行加工、包装后,以“豫椒王”品种向酒泉市的种子管理站申请生产经营备案,后因质量问题未能申请成功。
2018年12月,A公司将“豫椒王”辣椒种子销售给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500罐,销售金额共计245万元。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中1626罐“豫椒王”辣椒种子委托酒泉市的农户种植。2019年7月,农户种植此辣椒种子后出现大量杂株,辣椒产量和质量均受到严重影响。
后来经鉴定,该辣椒种子的纯度为63.4%,远低于国家标准95%和罐体标注96%的纯度,被认定为劣种子。不仅纯度有问题,经过测产后,发现该辣椒平均亩产1783.2公斤,其中形成商品价值的辣椒1382.2公斤,远低于罐体标识的亩产3000公斤至4000公斤。
眼看事情遮瞒不住了,老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老王被公诉机关起诉至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作为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熟悉培育杂交种的技术及方法,但其在培育“豫椒王”种子时并未科学育种,品种选育不符合杂交种的相关要求,且将从他处收购的辣椒籽直接作为种子使用,具有极大的随意性。而且,A公司未进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纯度等测试,也未按照甘肃省的相关规定对辣椒种子申请登记,即以新品种进行生产、销售、推广,导致“豫椒王”种子在田间表现出杂株较多,产量远低于某公司宣传的公斤数,造成种植户的严重经济损失。据此,老王及A公司的犯罪事实清楚。
根据我国“刑法”第147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只是因本案中存在农户移栽时间晚、种植密度大,以及天气影响等因素,难以对农户生产遭受损失情况作出认定,故无法认为构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也就无法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又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49条的规定,若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因此,售卖劣质种子的老王和他的公司,最后也就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定罪。被告单位A公司被罚金人民币245万元;被告人老王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3万元。老王和他的公司最终还是因为给农户许下了一片虚假的希望,而最终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