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盯上这个商机后,在2017年11月至12月,将研发的“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以跑步机的名义对外出售,销售金额共计701.4万元。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专业部门检验,因该产品未根据“跑步机附加的特殊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加装“紧急停止开关”,而且“安全扶手”和“脚踏平台”亦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因此被鉴定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9月21日,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以小刘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立案侦查。
咱们先说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40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小刘便是因他的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所以才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以为小刘犯罪的事儿,这就板上钉钉了。可当案件被移送到检察院时,检察院就“这项创新产品能否沿用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标准,而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呢?”开展了调查与讨论。
检察院赴该企业实地调查核实后,发现“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运行速度与传统跑步机有明显区别。且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投诉为零,大都反映该产品使用便捷,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检察机关经进一步审查,鉴定报告中认定“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为不合格产品的主要依据,是该产品没有根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标准,加装紧急停止装置、安全扶手、脚踏平台等特殊安全配置。可是涉案“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最高限速仅8公里/小时,远低于传统跑步机20公里/小时的速度,加装该公司自主研发的红外感应智能控速、启停系统后,使用起来,已经十分安全可靠,并无加装前述特殊安全配置的必要。最终,综合所有证据,案涉产品是一种区别于传统跑步机的创新产品,鉴定报告依据传统跑步机质量标准认定其为伪劣产品,合理性存疑。
而且,使用该产品不存在现实隐患,在国家标准出台前,不宜以跑步机的强制标准为依据认定其为不合格产品。基于此,小刘生产、销售该创新产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